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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新浪微博手机网页版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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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活动微论坛之一,1日举办的“第二届京津冀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交流会暨第三届中国家校社共育三十人论坛”介绍了京津冀协同育人资源共享共建的建设成果、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区域教联体范式的实践模式、全国代表省市及校长育人经验,启发与会者对“教联体”育人机制如何建设、如何与人才培育相结合进行深度思考。论坛还邀请了来自北京、天津、河北、湖南的教育同仁,就机制保障、育人理念与实践特色等方面进行交流,多角度深入探讨了校家社协同育人的路径探索与实践,为今后的校家社协同育人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借鉴。(完)《新浪微博手机网页版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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